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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中的真相

2014-02-13 22:17:42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南京某科技公司主要经营LCD等相关应用产品及其零组件生产、加工、维修。该公司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比较健全,从其境外母公司委托某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定期审计可见一斑。本案试图从企业内部运作流程的角度来剖析一些看似正常的应税业务。

维修费中的真相

2006-07-25 10:21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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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科技公司主要经营LCD等相关应用产品及其零组件生产、加工、维修。该公司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比较健全,从其境外母公司委托某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定期审计可见一斑。本案试图从企业内部运作流程的角度来剖析一些看似正常的应税业务。

  经初步分析比对,该公司200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7亿元,其中96%的收入是承接来料加工的业务收入(免税),均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进项税金转出数也计算正确,针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评估人员把重点放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应税的维修劳务上,这部分收入2004年度为700万元,均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金,由于年初留抵税金的因素,该公司2004年度实际入库税金为零,那么在其抵扣的进项税金中是否存在问题呢?

  评估人员首先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约谈,询问维修业务的内容及流程,了解到该公司承接的境外产品售后维修业务是按每件10美元的价格收费,维修后产品复运境外,因不满足出口退税条件,此维修业务照章应税。维修中使用的进口配件,则从其来料加工业务的来料料件中转移过来使用。海关于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对维修使用的来料料件视同内销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共计63.38万元,该公司已将增值税在缴纳当月进行抵扣。

  此时评估人员心中有了疑问:既然是带料维修,通常结算的维修费是纯维修费(不含带料成本),那么维修配件一项抵扣的进项税是否正确呢?而企业财务人员对此项业务的实质、合同约定及价格构成的不了解和回答推托,更加剧了评估人员的怀疑。

  评估人员进而察看了公司的记帐凭证,发现公司在交纳维修配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时,并没有同时在原材料科目上记载维修配件金额。按照常理,在以后的维修业务中更谈不上结转相应的维修配件成本。而调阅维修合同时,发现在合同中也未就维修费单价的构成进行详细约定。

  评估人员对此询问了企业财务经理,财务经理解释道:料件供应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可视同对本公司的捐赠,企业未计入原材料及资本公积科目视同会计差错;且当初签约时签订的是意向性协议,协议中未就此维修价格构成进行明确,但此项业务毛利较高,维修价格中应该包含材料费用。以上解释最终需向公司高层进行确认核实。

  评估人员通过查看相应帐本,证实了维修材料成本未计入维修成本,只把相应关税计入维修成本。

  结合以上情况,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财务经理向公司高层进行确认核实,并提供最终维修成本明细。

  经过多方询问,公司方正式表示,因维修材料为对方提供,公司收取的维修费中不含材料费,该维修配件在海关所交的关税、增值税,是为海关经办人员认为这些用于维修的配件转为内销情况下所征。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文件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的规定,纳税人对于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向海关提供维修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时,提交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等,海关凭此解除税款担保手续或保税手续。海关的文件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进出境修理用零部件采取保税不征税的办法。公司方认为此前文件虽尚未出台,但海关要求公司方缴纳关税及增值税的做法于法理精神不符,公司方将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将已计入的关税、增值税进项税调整为应向海关收取的款项。

  评估人员认为,既然材料产权不属于该企业,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金也不应予以抵扣。但在约谈过程中,企业起初的看法是:既然海关已经对评估人员征收了增值税,也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应该予以抵扣。对此,评估人员解释:根据增值税立法原则,增值税应遵循配比原则,即只有和收入有关的进项税金才允许从销项税金中抵扣,该企业的此笔进项税金显然不符合此原则,应不允许抵扣。

  通过对该公司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评估人员建议将2004-2005年期间不属于该公司所有的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63.38万元进行进项税金转出。企业愉快地接受了建议,及时计缴入库了税款,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服务和促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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