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pa.com.cn_深圳会计网 安发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会员中心 投递文章 RSS订阅 安发最新公告: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阅读资讯:·偷税行为不能因自查补税而免予处罚

·偷税行为不能因自查补税而免予处罚

2014-02-13 22:18:46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某区检察院的同志来到该区国税局,通报了查处某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一系列经济犯罪事实,并就其涉及的偷税嫌疑请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济犯罪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曾在

偷税行为不能因自查补税而免予处罚

2009-09-29 16:17 来源:网络
| | | |

  某区检察院的同志来到该区国税局,通报了查处某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一系列经济犯罪事实,并就其涉及的偷税嫌疑请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济犯罪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曾在2006年因偷税0.7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被处以0.5倍罚款。而另外一张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中反映该公司以自查的形式入库税款0.8万元而并没有罚款。检察机关经核实发现,这0.8万元税款是由于该公司故意少记收入而造成。检察机关对企业的这一行为初步认定为偷税。这笔金额为0.8万元的税款与之前被查处的0.7万元偷税款项相加为1.5万元,超过了该公司2006年应纳税款10%以上,从而检察机关认为企业构成了偷税罪。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辩,这0.8万元税款是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程序,自查补缴入库的,税务机关没有认定这笔税款为偷税,也没有加以处罚。于是,检察院的同志来到了税务机关,请求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自查补税(或纳税评估)不作为偷税的法律依据。对此,税务机关不知如何应对,非常尴尬。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行科学化、经细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狠抓税源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大大提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对“纳税评估”给予了这样的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抵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是一种税收管理办法,处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中间环节。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报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记者了解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对促进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知识,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的问题,通过约谈、辅导等方式,能及时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将问题和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质量和能力,尤其是通过纳税评估,能从个别业发现共性问题,可以及时让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和完善,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救济和服务,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但是,也出现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作用被人为地放大,已超出了它所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情况。

  一些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纳税评估时,将明显具有偷税嫌疑的违法行为与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混淆对待,导致对本属偷税的违法行为,既不依法实施处罚,也不移交稽查立案或移送公安机关,而是将税款一补了之。

  纳税评估越俎代庖的做法,不仅使税法的刚性大打折扣,也为税收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程序上埋下了隐患,应尽早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警醒。

  此外,《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其中,工作底稿包括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税务约谈结论书、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在《》中,对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基层税务人员一定要执法懂法,在实施纳税评估中发现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嫌疑的,要坚决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属于评估范畴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的程序方法执行,不属于评估范畴的则要坚决移交稽查部门查办。切记纳税评估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权。否则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当司法机关要求出具相关法律证明的时候,纳税评估将遭遇法律的尴尬。

责任编辑:紫菁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Tags: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表情: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