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pa.com.cn_深圳会计网 安发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会员中心 投递文章 RSS订阅 安发最新公告: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阅读资讯:·分期支付员工佣金的税务风险

·分期支付员工佣金的税务风险

2014-02-13 22:18:23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北京办事处),系美国总公司为发展中国业务的驻华常设机构。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希望公司通过分期支付当月工资收入,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那么,该种税务安排是否违反国家及北京市

分期支付员工佣金的税务风险

2012-11-09 14:27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 |

  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北京办事处”),系美国总公司为发展中国业务的驻华常设机构。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希望公司通过分期支付当月工资收入,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那么,该种税务安排是否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意见如下:

  一、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系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第一条的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及《实施条列》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对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办事处应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按月据实代扣代缴员工佣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对北京办事处员工取得的佣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办事处员工系贵公司雇佣的用以开展中国业务的雇员,对其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2、对北京办事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负担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贵公司不属于上述行业,北京办事处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申报纳税。

  3、北京办事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方作为员工佣金的所得的支付方,应当扣缴纳税义务。

  4、分期支付员工当月工资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北京办事处员工以减少纳税义务为目的,要求分期支付其当月的佣金所得的税务安排,属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安排。此种安排存在被税务机管机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三、北京办事处分期支付员工当月佣金所得的法律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的中的税务法律风险包括:

  1、北京办事处及员工存在承担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如果北京办事处听从员工的建议而分期支付当月支付的佣金的,则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依法构成偷税,负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2、北京办事处及员工存在承担偷税的刑事责任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北京办事处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如虚假申报则存在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对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取得的佣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办事处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采用分期支付佣金的方式达到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的虚假申报行为,存在承担偷税行为而需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法律风险;虚假申报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时,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Alice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Tags: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表情: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返回顶部